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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认证申请过程中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2015/6/20 15:53:20      点击:
一、节能认证产品范围的扩大
    新型号产品,且与已经节能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应按正常程序提交产品节能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节能认证中心受理后,申请方将样品送至指定的节能产品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测,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现场节能工厂审查,待年度监督时,对扩项产品的一致性进行重点核查。
    当节能获证产品增加一个新的生产场地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节能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节能认证中心受理后,对新生产场地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其生产的已获证的节能产品型号一般不再送样检验,如受控部件/材料与原备案清单不一致,应按认证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节能认证产品范围的缩小
    节能认证中心撤销/注销并收回该产品认证单元的节能认证证书,或更改(减少)同一节能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型号。
    节能认证中心撤销/注销并收回所有该生产场地生产的各型号产品的节能认证证书。
    三、节能认证证书的保存
    节能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节能认证中心每年通过定期的监督审查确保节能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获得保存资格。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所持节能认证证书为无效。
    四、节能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证后的节能产品,如在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没有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其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变更,或获证申请方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场地发生变更时,节能产品证书持有者应向节能认证中心提出节能认证变更申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产品节能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五、节能认证证书的延长
    在节能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证书持有者需继续持证的,可申请延长使用节能认证证书,并向相关机构提交延证型号产品的检验报告,得到确认批准后,节能认证中心颁发新的节能认证证书。必要时可对申请延证的节能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六、节能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当节能证书持有者违反产品节能认证有关规定或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节能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对节能认证证书作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